
河地院〔2023〕84号 签发人:焦洪涛
河南地矿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各教学院部、教辅部门:
现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地矿职业学院
2023年11月23日

河南地矿职业学院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基本建设工作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投资规划、建设选址、设计标准等基本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能。
第三条 大中型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学校委托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立项、可研阶段完成后,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
第四条 所有新建工程项目以及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土地手续以及建筑、施工、消防、绿化、节能等许可手续的办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郑州市相关条例、规定,办齐手续再开工,杜绝任何未批先建的工程案例。
第五条 学校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工程立项、招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决算审核等重大环节进行审计,学校纪委负责对建设环节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基建工作专家论证制度
第六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方案可行、科学合理、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在项目建设过程各主要环节应进行充分论证,切实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针对复杂问题、关键环节、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必要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宜进行专家论证的事项:
(一)较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立项阶段。
(二)专业性强、复杂性高、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三)在建项目的重大变更发生时(变更估算费用50万元以上)。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工程结算过程中,发生重大政策性调整时。
第三章 勘察设计阶段
第七条 学校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责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签字;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要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按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学校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施工验槽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学校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和供应商。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
第九条 推行限额设计。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
第十条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专人负责,随时跟踪设计进度以及设计质量,发现规划设计与批复不一致时,及时主动与设计单位联系,严格控制工程规模,确保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批复的设计文件、规划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大中型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视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章 招投标制度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执行学校招投标相关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河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合同订立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完成以后,由合同中标人按照投标文件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审核以后的合同稿,由学校办公室委托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合同,并定稿打印装订成册,报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办理合同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执行学校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办法。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
(三)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一致,必须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学校书面同意,在 5 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企业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加强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学校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条 学校应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定时召开监理例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向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学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学校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第二十四条 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第二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学校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样品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七章 暂定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及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暂定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及设备,其招标及认质认价工作,由学校牵头,成立由学校、施工总承包方、监理公司相关人员参加的招标认价小组,坚持集体考察,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招标或认质认价过程接受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 暂定价材料认质认价工作程序
(一)工程建设暂定价材料的认质认价及招标工作,由学校、监理公司和施工总承包方派代表组成认质认价及招标工作小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集体考察、集体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
(二)暂定价材料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可执行校内认质认价程序,认质认价及招标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施工总承包方依据合同、施工图以及招标文件,对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按工程进度要求,提前30天提出认质认价申请,列出清单,含项目明细、单价、合价、时间节点等,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报认质认价及招标工作小组。
2.在校园网或互联网(公开招标)公开发布暂定价材料项目认质认价或公开招标公告。
3.由认质认价及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投标企业的报名审核工作。
4.以施工单位为主编制招标文件或认质认价文件,并报请认质认价及招标工作小组审核确定。
5.认质认价及招标工作小组对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认真审查其规格、型号、产品性能等技术参数,通过考察企业、调查市场、走访用户、比较样品、组织报价、集体讨论等办法,调查各投标企业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讨论了解材料的技术性能要求及市场价格行情,优先选出质量和价格在一个档次的2-3个品牌。
6.学校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完成暂定价材料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
7.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方式确定供货企业,向中标企业发布中标通知书。
8.通过认质认价会议,经集体讨论研究确定供货企业,并在认质认价确认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对认质认价会议确定的供货企业发布供货通知书。对经过认质认价的材料,需封存样品以备材料进场时进行检查。
9.公开招标或认质认价过程接受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暂估价专业工程及设备认质认价工作程序
(一)专业工程暂估价类项目的认价及招标工作,由学校、监理公司和施工总承包方派代表组成认质认价及招标工作小组,坚持集体考察,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专业工程暂估价工程类项目必须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完成二次细化设计,并经原建筑设计院审核通过,出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施工图。
(三)专业工程(设备)暂估价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可执行校内认质认价程序,认质认价及招标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施工总承包方依据合同、施工图以及招标文件,对需要确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工程及设备,按工程进度要求,需要招标的项目提前2个月,不需要招标的项目提前50天,列出清单,含项目明细、单价、合价、时间节点等,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报认质认价及招标工作小组。
2.工程类项目由认质认价及招标工作小组讨论确定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及要求,由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二次设计及建筑设计院审核工作。
3.在校园网或互联网(公开招标)公开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公开招标或认价公告。
4.由认质认价及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投标企业的报名审核工作。
5.以施工单位为主编制招标文件或认质认价文件,并报请认质认价及招标工作小组审核确定。
6.认质认价及招标工作小组通过考察市场、走访用户,完成下列工作 :调查各投标企业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讨论了解专业设备类项目如电梯、空调的技术性能要求及市场行情;对工程类项目中的主要材料质量和价格进行摸底。
7.学校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完成专业工程(设备)暂估价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
8.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方式确定供货企业,向中标企业发布中标通知书。
9.通过认质认价会议,经集体讨论研究确定供货企业,并在认知认价确认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对认质认价会议确定的供货企业发布供货通知书。对经过认质认价的材料,需封存样品以备材料进场时进行检查。
10.公开招标或认质认价过程接受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
第八章 变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技术变更的种类一般有:设计单位对图纸缺陷进行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根据后期使用需要进行的技术变更;现场发生的临时变更和签证等。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技术变更发生的阶段主要有:项目招标时发现的问题;施工方进场后,图纸会审发现的问题;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项目招标阶段的工程变更:招标阶段的变更主要为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针对咨询机构和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答复,并统一计入招标答疑文件内。
第三十四条 图纸会审阶段的工程变更:由学校基建部门牵头,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通过召开图纸会审会议,形成参建各方签字盖章的图纸会审纪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
(一)工程技术方面的内容,图纸设计中的缺陷、不足由现场参建各方(施工、监理、建设)提出,汇总到学校基建部门,联系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单。
(二)学校使用部门提出的功能调整、新增施工内容、提高装修标准等,在不违背国家规范、标准的前提下,由使用部门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基建部门联系设计院,下发设计变更单,施工单位予以实施。
(三)设计单位下发的设计变更单,学校基建部门签发到项目部一周内,施工单位对估算造价超过5万元的变更要报送工程预算书,预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初审。估算造价小于10万元的变更须报经分管校长同意;估算造价达10万元-30万元的变更,按照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规定,须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估算造价达3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须报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
(四)施工阶段办理的现场签证单,估算造价达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附工程预算书,执行程序同上述第(三)条。
(五)变更文件的办理必须与工程同步,具体执行程序:变更发生三日内,以工作联系单形式知会各责任方,一周内完成签字盖章并由学校基建部门签发。超过14天未收到变更正式文件,变更事项不予认可。
(六)所有图纸会审纪要文件、技术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必须由学校基建部门统一加盖印章,整理、编码后,对外签发。非经学校基建部门盖章签发的技术文件,工程结算时一律无效。
第三十六条 按照工程类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合同法》,当单项工程变更超过合同总价10%时,由施工单位报送预算,学院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后,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在不违背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七条 按照政府采购类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当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九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学校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协调当地住建消防管理部门依据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未经住建消防管理部门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学校要及时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十三条 因其他原因建设项目资料无法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移交的,资料可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由基建管理部门保存,待条件成熟后再整理报送。
第四十四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第四十五条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章 工程结算及决算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要求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学校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审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要求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单位递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四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计执行学校相关工程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工程结算审计后,由基建、审计、财务、国资协调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记账手续。
第十一章 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将涉及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内容规定如下:
第五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二条 缺陷责任期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返还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 质量保修期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
(三)装修工程为二年;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五)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六)校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保修实施办法
(一)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第一时间通知各承包人,必要时通知监理公司,承包人应当在接到校方保修通知(电话或微信等方式)起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在7天内完成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
(二)保修完成后经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必要时经监理公司确定,视为本次保修完成,同时登记建档;
(三)施工单位虽然能够按时到现场进行维修,但维修不彻底或质量不合格,仍须进行二次维修,从第一次接到通知到最后维修合格的时间应在15天内;
(四)个别疑难复杂部位的维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讨论研究,酌情确定维修方案以及维修时间;
(五)对于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到达现场保修,或虽然到达现场维修,但在限定期限内维修不达标的项目,校方将委托他人修理,修理产生的费用先由学校垫付,并登记建档,待工程办理退还保修金手续时从保修金中扣回。
(六)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由学校委托他人进行抢修,费用处理办法参考上述第(五)条。
(七)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承包人实施整改。
(八)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每次到场保修及时性及保修的质量和效果将作为保修期满退付保修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时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调整时,以最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印发